德阳什邡中木会计培训班:增值税专票作废、冲红、丢失怎么办?快快收藏 (德阳什邡中木会计培训班张老师) 【德阳中木会计培训学校备注】:经常有同学、**打电话或在QQ、微信上问会计培训班老师:增值税**发票开票相关操作问题,特别是作废、红字发票、丢失如何处理?由于增值税**发票的重要性和政策性,有的同学遇到这些问题非常紧张、遭急,有句话说得对叫“玩票就是玩命”,本文由德阳什邡中木会计培训班张老师整理,是较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,快快收藏! 一、发票开具 (一)准确选择征收率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3%和5%,在开具发票时一定要根据具体的业务内容准确选择征收率。 小规模纳税人,发生住宿服务、鉴证服务、咨询服务、建筑服务、销售货物,征收率都是3%;如有发生不动产租赁业务(高速公路收费项目除外),征收率为5%。 注意自开增值税**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开票时误选择了17%或6%的税率,后续处理十分麻烦,各位一定要注意喽(税控升级到较新版本会有校验,请一定用较新版本税控软件开具发票)。 (二)填写申报表注意 请注意纳税人所开具的**发票应缴纳的税款,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。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,应将当期开具**发票的销售额,按照3%和5%的征收率,分别填写在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》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*2栏和*5栏“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**发票不含税销售额”的“本期数”相应栏次中。开具的增值税专票收入都需缴税。 二、发票作废或冲红 增值税**发票作废或冲红,其主要区别在于,发票作废只能在发票开具的当月进行,如果当月因其他原因进行过开票系统的抄报税操作,已开具的发票也无法作废。 (一)发票作废 在开具增值税**发票当月,发生销货退回、开票有误等情形,收到退回的发票联、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,按作废处理;开具时发现有误的,可即时作废。 (二)发票冲红 增值税**发票开具后,如发生销货退回、开票有误、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、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,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,可以开具红字**发票。 开具红字增值税**发票的操作流程和其他发票差异较大,在这里和大家重点讲解一下。 【德阳中木会计培训学校是成立较早的德阳会计培训学校,设有什邡中木会计培训学校、广汉中木会计培训学校,专注会计实操培训、会计初中级职称培训、财务软件培训、*】 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*47号),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**发票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三种: (1)购买方认证相符后,发生销货退回、开票有误、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,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,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; (2)购买方取得**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,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; (3)销售方开具**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,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。 其中,**和*二种情况由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,*三种情况由销售方申请红字信息表。 红字发票的申请流程分为四步:红字信息表填开、上传信息表至税务局端系统、下载生成编号的信息表、销售方开具负数发票。纳税人可以通过金税盘或税控盘两种开票系统进行申请操作。 根据《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》,具体流程为: 1.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**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,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《开具红字增值税**发票信息表》(以下简称《信息表》),在填开《信息表》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**发票信息,应暂依《信息表》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,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**发票后,与《信息表》一并作为记账凭证。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**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、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,购买方填开《信息表》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**发票信息。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**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,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,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《信息表》。销售方填开《信息表》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**发票信息。 2.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《信息表》,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,生成带有“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”的《信息表》,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。 3.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《信息表》开具红字增值税**发票,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。红字增值税**发票应与《信息表》一一对应。 4. 纳税人也可凭《信息表》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《信息表》内容进行系统校验。 目前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,可以实现上面的全部操作,纳税人一般不用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。 三、发票丢失 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*19号),丢失**发票的处理流程,可以根据下面的不同情况分别操作。 1.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**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,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,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**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《丢失增值税**发票已报税证明单》或《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**发票已报税证明单》(以下简称《证明单》),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;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,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**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,认证相符的凭**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《证明单》,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。**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《证明单》留存备查。 2.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**发票的抵扣联,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,可使用**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;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,可使用**发票发票联认证,**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。 3. 丢失已开具**发票的发票联,可将**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,**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。 特别提示 《丢失增值税**发票已报税证明单》由销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,办理时需携带已丢失增值税**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。 四、法律依据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*69号)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**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*4号)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*11号 ) (还有不清楚的同学,请向德阳中木会计培训学校广汉、德阳校区会计培训班老师咨询,什邡中木会计培训学校办公室提供)